公 告
13號-22號後排水溝清理污泥日期
已確定於星期一開始清理作業
請13號-22號住戶務必配合將後院排水溝蓋上之物品移開
以便清理污泥工作
該費用由本里蕭里長協助與委員會各負擔二萬五千元
請住戶務必配合
名人社區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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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空戶之認定標準,應予更正及廢棄。
一、97年委員第一次臨時會,決議。
空戶:為未裝水電者,不收管理費乙案,有違社區管理規約第10條第1款:管理費之繳納,所有權人應遵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定之規定向管理委員會繳交管理費。為此前(97年委員臨時會議)應予更正及廢棄。
二、有關前議,不週,業已(97年)拆錶及恢復按裝,其手續費由委員會負責支出,同時亦請向管理委員會繳納97年度管理費。
名人別墅社區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葉 墩
97.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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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復始 萬象更新 祝福親鄰 年年平安 四季如春
九十七年度清潔維護費開始徵收每季(三個月)3000元,半年6000元,年繳11500元。
敬請逕向蘇管理員繳納,並索取收據為憑。
九十六年度清潔維護費未蒙繳納住戶計有:
41號
以上住戶懇請一併繳納,以利社區推動整潔,公共事務進展。
如有誤登請逕向30號主委更正
社區管理委員會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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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社區於今日七月八日凌晨發生三起竊盜
請各住戶小心門戶
附註:
有住戶來電詢問夜班管理員是否失職
說明:目前管理員為二班制,上班時間為早晨六時至晚上十時。早上有二小時交接清掃,為便於隔日早晨六時上班,提供守衛室讓管理員夜宿。發生竊盜時間為午夜十二時至凌晨。非管理員守衛門禁時間,特此說明。
名人社區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葉 墩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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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七年度第一次委員會會議
時間:97年3月10日下午7:30
地點:守衛室
主委報告:
1.蘇管理員建議守衛白天改為柵攔式乙案
說明:為落實守衛功能及方便出入;改以柵攔式延長伸縮鐵門使用壽命及安全考量。
2.蘇管理員提議(第一項)未能落實改善,基於安全責任歸屬,提出辭職,予以慰留未果,已確定離職。
3.社區守衛室電話現已登錄於104查號台,049-2235237 。
4.13-21號,後面水溝近期將予以清理,請住戶配合,呼籲請保持水溝暢通,勿丟棄廢棄物於水溝。有關21號加鋪水泥未留置排水口暢通,將予以書面告知改善。
5.前張總幹事,怠忽職守、濫用職權致短收規費乙案。業經南投地方法院審理中,下次庭期4月26日,有關94年6月以前欠繳戶(第一批)依法追索審理中,下次庭期5月1日,歡迎住戶旁聽。94年6月以後至96年12月止欠繳戶,懇請惠速補繳,如未蒙繳納,將於6月份一併送院審理追索,以示公平。
6.九十七年度第一次臨時會會議時間倉促,對住戶繳納管理費認定標準乙案,未能詳加審酌,致有缺失,應予以更正再討論。
以上為主委報告,因到會人數不足,第一項及第六項未經付會,宣佈散會,留待委員們審酌。
97年3月10日 主委 葉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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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社區清潔維護費收費認定標準
內容:社區清潔維護費收費要有一致性及公平性,社區應統一標準,以免爭議。
決議:社區清潔維護費收費認定標準以住戶門牌為統一的收費標準
空戶之認定標準,應予更正及廢棄
一、97年委員第一次臨時會,決議。
空戶:為未裝水電者,不收管理費乙案,有違社區管理規約第10條第1款:管理費之繳納,所有權人應遵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定之規定向管理委員會繳交管理費。為此前(97年委員臨時會議)應予更正及廢棄。
二、有關前議,不週,業已(97年)拆錶及恢復按裝,其手續費由委員會負責支出,同時亦請向管理委員會繳納97年度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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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社區公共事務經費報支應列出基本原則,以免費用支出有所爭議
決議:
五萬元以下已議決的公共事務,由委員會授權的主委或其他委員依工作需要直接發包後核銷
五至十萬元已議決的公共事務,發包前需委員會全數委員附署同意
十萬元以上已議決的公共事務,需經商家估算及比價程序後交委員會討論確認附署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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